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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73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忠。被执行人天津开��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址天津开发区紫云新村一号楼406-407。法定代表人靳智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申请执行人李建忠单方办理坐落于北辰区房屋抵押注销、撤销备案,办理产权证相关手续。徐建香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三份无法提供,原徐建香购房合同作废。不按补登程序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