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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振京与侯占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京,侯占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096—1号原告张振京,男,汉族。住址:唐县。被告侯占水,男,汉族。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京诉被告侯占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京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京撤回对被告侯占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安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国旗人民陪审员  马新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