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龙赛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龙赛军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183号罪犯龙赛军,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邵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赛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二万一千元。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二○○八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赛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龙赛军投入改造后,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O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5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龙赛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赛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赛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