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文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张文奇,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南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素清为处理黄平财后事所化丧葬费157444.50元、交通费89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勇、黄忠、黄强的误工费各2000.0元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636.5元,由被告人张文奇的监护人周玉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勇、黄忠、黄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四、对被告人张文奇的作案凶器木棒一根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止。该犯应于2027年7月6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77分,月均4.2分。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636.5元。因患中度癫痫病于2014年8月22日被监狱列为五级残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