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0)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守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2015年2月1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不配合原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已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吵架是因为家庭小事,被告对原告、对孩子都挺好的,原告向我提出离婚,是因为分家的事,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况且我们还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我也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王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蠡县民政局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彼此包容,为了家庭的和谐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近期夫妻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