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肖士法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士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758号罪犯肖士法,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李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士法犯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0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肖士法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肖士法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士法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士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