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三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车明鉴与被上诉人台安县高力房镇马坨村委会、崔金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明鉴,台安县高力房镇马坨村民委员会,崔金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明鉴,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海城市高坨镇小马村。委托代理人:吴海苓,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系车明鉴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安县高力房镇马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世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金海,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高坨镇小马村。上诉人车明鉴为与被上诉人台安县高力房镇马坨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崔金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黄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黄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志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