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宝胜与被赵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胜,赵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汉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宝胜与被执行人赵汉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柞民初字的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宝胜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赵汉江住所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三原县,遂于2015年4月18日将该案委托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4月20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已收到了该案的委托函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刘宝胜与赵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