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628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家住鹰潭市余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系东阳市腾业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经理。2014年1月23日早上,被告人黄某联系货车到厂里,向门卫高某、员工李某谎称公司老板让其把仓库里的废硅胶卖掉,并用在办公室找到的仓库钥匙打开仓库,窃得废硅胶3600公斤,计价值人民币20412元。被告人黄某与李某一同到义乌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0元。后被告人黄某叫李某将其放在厂里的行李邮寄给他,并给了李某人民币1500元。在回厂的路上,李某得知事情经过,即将该笔赃款交给被害人腾某。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腾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李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过磅单复印件、购买材料凭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投案时所作的笔录、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家属已退赔全部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