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金华与被告蔺代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财保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华,蔺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谢金华,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琴,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蔺代斌,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飞跃,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学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金华与被告蔺代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粟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金华的委托代理人黄琴、被告蔺代斌、被告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学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金华诉称,2014年2月22日,原告搭乘汤华桂驾驶的小型客车驶入S309时,与被告蔺代斌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住院,经交警大队认定汤华桂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蔺代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33033.6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蔺代斌辩称:虽本人系醉驾驾驶,但已受到公安机关相应处罚,希望被告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另事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医药费30000元。被告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辩称:1、案外人汤华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是本案必要的诉讼当事人;2、被告蔺代斌系醉酒驾驶,根据保险条款及双方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即使在交强险范围内要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也应享有对蔺代斌的追偿权;3、原告诉请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不合理,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审核后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蔺代斌醉酒驾驶湘A8UF**小型轿车沿S309线由东往西行驶至68KM+800M路段时,恰遇案外人汤华桂驾驶湘A8EX**小型普通客车免费搭乘原告谢金华从道路右侧钟江文家前坪出来驶入S309线,由于汤华桂驾车未按规定让行,被告蔺代斌饮酒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蔺代斌、谢金华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浏阳市交警大队认定汤华桂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蔺代斌承担次要责任,谢金华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5天,后经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8000元,伤后休息期210天,护理期150天。另查明,被告蔺代斌驾驶的湘A8UF**小型轿车事发时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责险。其中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项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对原告本人进行提示和告知。原告谢金华有2个被抚养人:儿子钟建,2002年7月24日出生,农业户口;儿子谢继成,2013年8月9日出生,农业户口。经审核,原告谢金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列入赔偿范围的如下:医疗费54216.51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7500元(50元/天×150天);误工费13673.94元(1953.42元/月×7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元(30元/天×135天);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残疾赔偿金20120元(10060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10378.75元[含钟建2707.5(9025元×6年×10%÷2人);谢继成7671.25(9025元×17年×10%÷2人)];鉴定费1464.8元(鉴定费1400元+放射费64.8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11960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蔺代斌已支付原告医药费30000元。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要求案外人汤华桂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历记录、医药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簿、保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蔺代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谢金华受伤,被告蔺代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谢金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汤华桂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蔺代斌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谢金华无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确定被告蔺代斌对谢金华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蔺代斌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先由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蔺代斌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谢金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9604元,由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51872.69(含护理费7500元、误工费13673.94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20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78.75元),剩余经济损失57731.31元,由被告蔺代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7319.4元。因被告蔺代斌系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及商业三责险的免责事由,被告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17319.4元由蔺代斌赔偿,交强险责任范围内61872.69元由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替代赔偿并享有向被告蔺代斌追偿的权利。原告另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致谢金华十级伤残,其精神遭受一定程度的伤害,根据伤残等级和被告蔺代斌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中国财保长沙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替代蔺代斌赔偿2000元。超出本院认定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醉驾已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商业三责险合同及其条款系两被告之间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其免责条款经投保人蔺代斌知悉,现蔺代斌醉驾,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故对被告蔺代斌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金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96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61872.69元,由蔺代斌赔偿17319.4元,剩余损失由谢金华自负;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谢金华精神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谢金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蔺代斌已赔偿谢金华30000元,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赔偿给谢金华的总款63872.69元中扣除12680.6元直接支付给蔺代斌。以上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蔺代斌负担144元,由谢金华负担3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粟 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姿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