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谦与高兰花、徐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62-2号申请执行人王谦,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兰花,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徐超,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谦与被执行人高兰花、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高兰花、徐超于2014年6月25日前共同偿还原告王谦借款50000元。二、如两被告逾期偿还,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从诉讼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