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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陈万福与晶合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万福,贵阳晶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万福。委托代理人刘原诚,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晶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31号(贵阳邮政宾馆)2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思恩、肖维波,均系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万福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晶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6元,退还陈万福。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程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