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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裘某。委托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蒋国锋,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10年11月15日,原、被告与台州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临海市大田街道景莲家园2幢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并支付了房款,房屋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大田街道字第××号。2014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该处房产未处理。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海市大田街道景莲家园2幢1单元401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房屋临海市大田街道景莲家园2幢1单元401室系经济适用房,于2012年6月6日取得房产��证,至今未满五年,根据《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满5年后,通过交纳交易收益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故原、被告尚未取得上述房产的完全产权。对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本院对其产权归属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待上述房产取得完全产权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裘某的起诉。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阳明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