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与北京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北京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所在地:抚松县。负责人:薛春梅,女,汉族,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业主,住抚松县。被告北京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杜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久峰,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诉被告北京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松江河镇四通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友审 判 员  刘增亮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