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杨洪与袁暖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袁暖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杨洪,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小武、龚瑜,分别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袁暖文,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洪诉被告袁暖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暖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撤回对被告袁暖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周敬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