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