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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