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潘胜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胜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6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胜勇(自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粤冠电器厂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2009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胜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胜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潘胜勇伙同刘高世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细桥路固化小区83号刘高世经营的世美士多店内一房间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根据投注额的大小抽水。刘高世、马芝军、王彬、刘亮云、雷国云、潘胜清(上述六人均已判刑)、潘胜勇均为赌场股东,并雇请陈华、潘胜俊(均已判刑)在赌场工作。其中刘高世、潘胜勇负责派牌,马芝军、雷国云、王彬、刘亮云及潘胜勇在赌场参赌充场,陈华、潘胜清、潘胜俊在赌场外负责看风及为参赌人员开门进入赌场。至2014年9月11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自首经过;被告人潘胜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另案处理人潘胜清、潘胜俊、陈华、刘亮云、雷国云、马芝军、刘高世、王彬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谢某、罗某、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黄某甲、孔某、黄某乙、侯某、韦某、陈某乙、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胜勇的前科证明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胜勇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胜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潘胜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胜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胜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潘胜勇主动到伦教派出所羊额社区民警中队投案并交代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自首经过、被告人潘胜勇的供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胜勇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胜勇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胜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胜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胜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庆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