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廷富、任正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廷富,任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廷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任正蓉,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廷富、任正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