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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廷富、任正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廷富,任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廷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任正蓉,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廷富、任正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