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成勋诉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勋,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安成勋,男,1973年9月22日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白英环,女,1948年3月4日生,朝鲜族。被告:文丽顺,女,朝鲜族,1957年6月27日生。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平安委十组。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成勋诉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成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成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成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安成勋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