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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成勋诉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勋,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安成勋,男,1973年9月22日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白英环,女,1948年3月4日生,朝鲜族。被告:文丽顺,女,朝鲜族,1957年6月27日生。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平安委十组。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成勋诉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成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成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成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安成勋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