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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兴台与王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87-2号申请人崔兴台,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飞,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8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皖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皖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