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兴台与王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87-2号申请人崔兴台,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飞,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8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皖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皖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