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成旭、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李成旭,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成旭,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旭、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民一审判庭于2015年4月29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江油市全胜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存放于江油市全胜发展有限公司库房的螺纹钢8-25型共1357.242吨、盘螺136.107吨、盘元33.089吨(详见所附增值税发票)。查封肖方全个人为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位于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干道中段太白广场公寓2-B幢10层3号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231.02平方米(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6**号)。位于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干道中段太白广场公寓2幢-1层9号的车库一套,建筑面积231.02平方米(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6**号)。以上担保财产按现行市场价值共计约为49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成旭、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大写肆佰玖拾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三、如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李成旭、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