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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培锋与王丽媛、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锋,王丽媛,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陈培锋,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邓湾095号,公民身���号码410102197705023015。被告王丽媛。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7幢26层2604号。负责人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合,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锋诉被告王丽媛、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为公司经营场所,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且公司住所地也属于该辖区,本案应当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7幢26层2604号,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属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被告王丽媛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陵东巷156号,亦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玮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