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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贺聚垚与赵海红、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聚垚,赵海红,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贺聚垚委托代理人马雯成委托代理人贺文涛(原告之父)。被告赵海红委托代理人王兴平被告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魏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杰,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聚垚与被告赵海红、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聚垚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聚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聚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3957.5元,由原告贺聚垚负担。审 判 长  魏秉倩人民陪审员  袁秀科人民陪审员  徐腾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