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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佳荣、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李佳荣,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委托代理人韩树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佳荣。被执行人滨州市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二路969号。法定代表人李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代春广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