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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韩春雷、严顺良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雷,严顺良,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韩春雷,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严顺良,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华,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雷、严顺良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秉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