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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亚波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亚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1号罪犯周亚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亚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万元(已付1.2058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5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1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亚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亚波,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亚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亚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