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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张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张某某,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章某甲,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石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章某乙,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银富,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舒石美、被告张某某、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银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被告张某某与章德松系夫妻。章某乙系两人的婚生子。原告系章德松之养子。章德松于2014年12月11日去世。遗有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桥楼村1组住房一套。请求判决原告继承该住房1/3的份额.被告张某某、章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七岁时就离家回到生父处生活至今。诉争房屋修建时原告未出资、出力。该房屋由二被告及章德松共同修建,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无权继承;况且该房屋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合法的财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章德松与前妻陈明芳(已去世)结婚后因未生育子女于1987年12月经村委会同意收养原告为养子。并将户口上在章德松处。前妻陈明芳去世后,章德松与被告张某某结婚。1995年9月,原告章某甲回到生父处雅安市雨城区中里镇读书,后外出打工至今。1996年2月,章德松与被告张某某生育被告章某乙。1997年因高速公路占地房屋需拆迁,经村组统一规划、批准后,章德松与被告张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桥楼村1组修建一楼一底的砖混结构的住房(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一套。该房屋修建过程中,未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建成后至今也未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章德松于2014年12月1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生前未立有遗嘱。张某某与章德松也没有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上述事实有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被告等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证人章某某等人的证言、村、组、镇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章德松与前妻陈明芳于1987年收养原告章某甲的事实为亲戚、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章德松与原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养父子关系。原告作为章德松的养子,有权继承章德松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因高速公路占地拆迁后修建,建房中虽然经村组统一规划、批准,但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新建房屋未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性,本院无法对该诉争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因此,原告主张继承该诉争住房1/3的份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元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