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63号原告高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庭外自行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高某。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