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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63号原告高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庭外自行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高某。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