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12-1号原告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风云,总经理。被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雨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恒基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并以赵风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1单元8层西南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26××××号)和李德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附1号5号楼1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30127××××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世纪洪雨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二、查封赵风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1单元8层西南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26××××号)。三、查封李德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附1号5号楼1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30127××××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世纪洪雨防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