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标与许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标,许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标。被告许跃明。原告张标诉被告许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跃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许跃明于2014年5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被告许跃明于同年12月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归还,后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许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标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跃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