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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久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良,丁久祥,林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王汉良。被执行人丁久祥。被执行人林昌荣,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丁久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丁久祥、林昌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久祥、林昌荣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久祥、林昌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久祥在咸宁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有收益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丁久祥的收益款人民币70万元。扣留期间(在收到该裁定后),未经本院同意,咸宁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被执行人丁久祥款项或以物抵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