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苏田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苏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苏田富,男,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田富在元宝山区农电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苏田富工资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直至扣清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时止。二、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