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剑立与金映红、金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立,金映红,金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083号原告:许剑立。委托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映红。被告:金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剑立与被告金映红、金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剑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