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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剑立与金映红、金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立,金映红,金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083号原告:许剑立。委托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映红。被告:金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剑立与被告金映红、金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剑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