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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凌义与陈炽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义,陈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8192号申请执行人:凌义,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龙任远、郑静瑶,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炽昌,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凌义与陈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炽昌应向申请执行人凌义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其利息(从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按本金30万元计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本金4万元计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利息),并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二审受理费63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核对,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向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欠款,尚拖欠利息9331.04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本院依法向本市的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区飞豪喷涂有限公司70%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小等原因,暂无法变价处理被执行人持有的前述股权。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但暂无法变价处理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8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