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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丰振宽诉被告冯武昌、金兴满、徐恩峰、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振宽,冯武昌,金兴满,徐恩峰,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丰振宽,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喻爱锦,女,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住营口市。被告冯武昌,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被告金兴满,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被告徐恩峰,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被告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显忠,系村委会主任。原告丰振宽诉被告冯武昌、金兴满、徐恩峰、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振宽诉称,1983年生产队解体时,梁屯村分给我家3人份的口粮田3.9亩,我一直承包经营到1995年,因身体有病,经济困难,欠点税,到1996年春未及时种地。当时土门组的生产队小队长曲日宪考虑到我们夫妻二人身体有病,加上不能及时交税,就说找别人先替我种地,替我交税,免得我为难。之后他就把我家3.9亩口粮田交给别人种了,我夫妻就外出打工了。现在我年纪大了,打工没人用了,就想把地收回自己经营,维持生活。经由村委会交涉处理,村委会查明,我这3.9亩口粮田现在由冯武昌种5垅1.52亩,金兴满种4垅1.21亩,徐恩峰种5垅1.17亩,经村委会调解未成。当初我并不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小队长自己找别人种的,不是重新分给别人的。现在三被告也没有村里台帐上登记我这些地,所以这3.9亩口粮田我有承包权,被告不同意返还是无理的,为此,起诉要求三被告将我的3.9亩口粮田返还给我承包经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丰振宽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与发包方被告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民委员会签订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及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实际获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方村委会申请解决。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丰振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丰振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东审 判 员  于莉莉人民陪审员  高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