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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同林与被告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林,孙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孙同林,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孙宏伟,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孙同林与被告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同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孙同林负担。审 判 长  孙 肖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必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