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涛与被告黎平光、熊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黎平光,熊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刘涛,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运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平光,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熊中良,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黎平光、熊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