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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涛与被告黎平光、熊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黎平光,熊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刘涛,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运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平光,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熊中良,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黎平光、熊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