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刚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