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书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书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3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夫、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书明,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书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