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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欧阳建清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刑 事 判 决 书()字第13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25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下旬始,被告人欧阳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某号邮政代办所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并将收取的投注款项交给庄家,收取报酬。2015年2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邮政代办所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当场缴获当日接受投注的单据48张、接受投注款项3215元人民币。从2014年11月下旬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欧阳某某共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28期,接受投注款项共计70000元人民币,累计参赌人数二十人以上。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及对赌资、缴获投注单据、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证人蒋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对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辨认,对投注现场、投注单据的指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欧阳某某的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前科情况;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投注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根据被告人欧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投注款人民币321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立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