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小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小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霸州市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宝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小留(曾用名宋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霸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小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小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奇瑞汽车一辆;二、由被执行人宋小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在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