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陆培与余传林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培,余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字第00208号申请人:陆培,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余传林,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申请人陆培、余传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培、余传林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陆培自愿退还余传林押金2000元,并给付余传林补偿款400元,共计2400元,已于2015年4月28日履行完毕;二、余传林不得再对陆培的“二级建造师”进行使用和注册;三、陆培、余传林双方之间因此次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