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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950号原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成继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元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田福生,该公司车队队长。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负责人周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牛银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