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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江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江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江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