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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建芳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芳,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160号原告邓建芳,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柯俊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芳与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建芳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芳撤回对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邓建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家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