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麦芽诉被告张继、唐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李某某。代理人曾某某。被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