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力平与陈慧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平,陈慧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19号原告:王力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陈慧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9144881X。负责人:熊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海鑫,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丽君,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力平诉被告陈慧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平,被告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慧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力平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陈慧杰驾驶粤A×××××号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古坝地段时与路边行走的原告王力平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力平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陈慧杰除了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外,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脚假肢损坏的费用,一直未予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慧杰赔偿原告安装假肢的费用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慧杰无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辩称:原告王力平已于2014年12月10日与被保险人陈慧杰就本次事故纠纷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了结此案,之后互不追究。我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已就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赔偿完毕。我司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事故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原告再向法院起诉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陈慧杰驾驶粤A×××××号小客车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古坝古龙路由南往北行驶,王力平步行由北往南行驶,因陈慧杰忽视行车安全,行人王力平没有靠路边行走,造成粤A×××××号小客车车头部位与行人王力平发生碰撞,造成王力平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030770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慧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力平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10月13日,王力平至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住院治疗40日,该院诊断王力平:1、头部外伤,左侧颧骨及颧弓骨折,左侧上颌窦壁骨折(内侧壁),左眼多处眼睑裂伤缝合术;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双侧肺挫伤;4、左侧第5、7、8肋骨骨折。入院记录记载王力平6年前因外伤导致左下肢截肢,目前左下肢自膝以下缺如。2014年12月10日,陈慧杰与王力平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记载:2014年9月3日,陈慧杰驾驶粤A×××××号小客车与王力平发生碰撞,造成王力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确认陈慧杰承担主要责任,陈慧杰已全部垫付王力平医疗费,并支付了护理费2851元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费1200元,经协商,达成陈慧杰赔偿王力平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12200元,由陈慧杰授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8142.80元直接划予王力平,4057.20元划予甲方,此协议双方自愿给付,签名后双方了结此案,双方今后互不追究,亦不得再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究其他赔偿责任。陈慧杰和王力平在上述协议上签名确认。2015年1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七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记载:2014年9月3日凌晨,在古坝古龙路发生一起小客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现场情况为陈慧杰驾驶粤A×××××号小客车与行人王力平发生碰撞,事故现场是有一只损坏的假肢被陈慧杰捡获放在小客车上。另查明:陈慧杰驾驶的粤A×××××号小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慧杰,该车在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内。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82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了6127元。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确认陈慧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力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力平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王力平与陈慧杰签署的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未到场,且未就残疾辅助器具损坏一项进行交涉,故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抗辩认为双方当事人赔偿终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王力平因交通事故致使假肢损坏,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七中队出具情况说明佐证,该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假肢的价格问题,入院记录记载王力平6年前因外伤导致左下肢截肢,目前左下肢自膝以下缺如,王力平请求20000元的假肢损坏费用,符合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和评定准则》中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同类假肢的更换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作为粤A×××××号小客车交强险承保公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该公司其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不计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王力平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损失20000元。王力平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陈慧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力平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力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姚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