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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5日生。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付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郸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辉,××××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旭祥,××××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旭文。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婚生长子及长女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某辩称,一、同意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辆比亚迪QCJ7150A9。三、同意长子、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抚养次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26日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辉,××××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旭祥,××××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旭文。××××年××月××日在郸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置了一辆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浙C×××××”。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婚生长子王辉、长女王旭祥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次女王旭文由被告付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三、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浙C×××××”比亚迪车归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付某某1.5万元,于2015年5月4日前付清;四、原、被告对其他请求自愿放弃,从此两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杨 刚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