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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师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师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86-1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环球大厦1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光彬,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师美,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师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紫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