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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宋兰与王爱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宋兰,居民。被执行人王爱明(曾用名王爱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明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明人民币362234元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昌彪 来自